村集体决定以后出生的小孩在征地补偿中只获得50%的权益,是否合法?

您好,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七)项规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,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:(七)征地补偿费的使用、分配方案;因此,对于征地补偿的收益,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,但对于以后出生的小孩只获得50%的权益,可能存在差别待遇的情形,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一下权利。

村集体决定以后出生的小孩在征地补偿中只获得50%的权益,是否合法?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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